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名稱 本組織的名稱為“中國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以下簡稱“行業協作組”),英文名稱:China Light Hydrocarbons Util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LHUA。 第二條 性質 行業協作組是以C3/C4/C5/C9等輕烴生產、分離、應用、深加工企業為主體,有關設備、儀表、催化劑、溶劑、精細化工、橡膠制品、塑料制品等企業,有關科研、設計、貿易、大專院校等單位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自愿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的,非官方、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協作組堅持搞好雙向服務。即團結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為國家制定本行業的有關標準、方針政策、法令提供服務;為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堅持科學發展觀,協助提升會員單位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科學管理水平,推動我國輕烴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安定門外小關街53號(100029) |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本協作組是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在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傳達貫徹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宏觀管理;反映行業的愿望和要求,為行業和會員服務。 1.政策傳導:針對本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及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會員轉達國家相關領導部門發布的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政策、法令、法規、標準及有關指示;組織企業應對傾銷調查或發起反傾銷調查;積極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及行業準入政策等。 2.會議及培訓:每年舉行一次年會,并出版年會論文集;根據會員的要求,舉辦行業有關的專題研討會如“碳三產業鏈發展論壇”、 “特種橡膠會議”等;組織技術培訓、市場考察等。 3.網絡及會刊:組建協作組官網并維持正常運行,作為會員交流的平臺及對外宣傳的窗口;出版《輕烴綜合利用》電子刊(雙月刊),定期為會員提供準確、有深度、有廣度的行業信息及分析。 4.咨詢服務:跟蹤國內外輕烴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并利用期刊和網絡等媒體資源,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企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進展、市場分析及進出口數據、價格與供求等專業信息服務;產品市場分析報告、項目建議書、產業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根據會員上報的資料、市場調查以及權威數據,每年編制出版一次重點產品的年報。 5.技術交流與推廣: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相關領域內的生產技術、人才及市場交流、展示展銷等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技術轉讓及人才交流推薦,投資推介,地方園區溝通,重點客戶見面等服務;以中國化工信息雜志社現有的海外資源為基礎,幫助會員企業引進海外資源和技術及投融資。 6.法律、管理、專利、設計服務:組建具有權威性的分類專家顧問團,為行業內企業提供有償的先進管理經驗、生產技術、經濟評估服務、專利資訊、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等,并受會員單位委托進行信息咨詢、文獻檢索、市場調研、項目論證等方面的服務。 7. 立項與申請:協作報批投資項目,申請國家有關獎項。 |
---|
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會員類別 1.協作組會員包括法人會員和自然人會員;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履行入會手續后為法人會員;從事本領域工作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履行入會后手續后為自然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 1.從事或關注輕烴或相關產品研究開發、生產、貿易,并有加入協作組的意愿; 2.擁護并遵守協作組章程; 3.在本協作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4.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 加入 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本協作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權利 所有理事單位(普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協作組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協作組組織的各項活動; 3.對協作組的各項活動的建議權; 4.經授權享有“中國輕烴利用行業協作組會員”的冠名權; 5.享有協作組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6.享受協作組提供的其他服務,各項服務標準另見附表I; 7.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1.遵守協作組章程及有關規定; 2.遵守并執行協作組的有關決議,維護協會組的合法權益; 3.按時參加會員大會,積極參加協作組的相關活動; 4.按時、按規定繳納會員費; 5.按時、按規定,真實提供經濟技術報表、學術論文、科研信息、生產經營和科學管理經驗及相關資料; 6.履行協作組理事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1.會員有權利退會; 2.會員決定退出協作組時,應提前 1個月書面通知協作組秘書處,一旦接到秘書處的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注銷; 3.會員如1年以上未繳納會員費或與協作組失去聯系2年以上,經秘書處多次聯系無效的,報請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或違反協作組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前理事會應事先通知該會員,會員也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
---|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的任免 |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協作組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秘書處 4.專家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協作組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根據會員大會所制訂的有關規則,允許會員指定代表進行投票。 三、會員大會的權力: 1.審議并通過協作組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審議由秘書處提交并經理事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并決定協作組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及有關重大問題; 5.決定協作組的終止事項;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果理事長不能出席,應委托副理事長或一位其他理事代替其行使職責。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有權根據四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的書面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討論不能延至下屆會員大會處理的有關緊急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作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 經3名以上理事提議,1/2以上理事同意,理事長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四、 協作組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理事會當然常務理事; 五、 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聘請協作組專家、顧問; 9.領導本協作組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的產生 除本章程和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全體理事以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式生效。每個理事有一個投票權。 理事會也可采取非會議形式對協作組的重大問題或緊急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六項中的1、3、5、6、7、8、9、10、11款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2、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人通過方可生效; 3、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和正副秘書長,由主承辦方任命;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本協作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7.本協作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8.如若理事長因故無法擔任其職務,副理事長應擔任代理理事長,直至下一次理事會選舉出新理事長。 第二十條 本協作組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職責 (副理事長單位) 1.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監督有助于實現協作組宗旨,促進協作組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 4.代表協作組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5.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 6.對外代表本協作組并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職責 1.協助理事長行使職責; 2.在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理事長職責; 3.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協作組常設執行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其職責如下: 1.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作組的年度工作計劃; 2.負責協作組所有會議的籌備工作; 3.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4.負責辦理會員的入會、退會手續,及會員、專家委員會的日常聯絡等工作; 5.指導并協調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6.提名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7.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8.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為協作組常設組織,其職責是: 1.專家委員會由輕烴及相關領域內的專家、學者、行政管理人員、知名企業家等組成; 2.專家委員會視協作組需要不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就與協作組及行業發展相關的重要事務提出咨詢和建議; 3.專家委員會成員沒有固定報酬,但其受協作組委托從事與協作組有關的事務時除外。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 第二十五條 協作組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在協作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捐贈;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 協作組所有的經費應用于實現協作組的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財務管理 本協作組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 第二十八條 章程修改程序 1.對本協作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2.本協作組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 第二十九條 協作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協作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協作組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協作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協作組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作組宗旨相關的事業。 |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在相關細則中加以規定;該細則經理事會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作組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生效 本章程自協作組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后生效。 |
---|